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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意外保险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切实解除学校教职员工的后顾之忧并为其提供适当的意外伤害保障,今年我校继续施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和《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具体内容如下:
一、投保范围
投保范围包括学校的在职员工、退休员工且身体健康者。
投保年龄: 65周岁以下(含65岁,即1944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二、险种及其保险费、保险金额
保险费: 每人50元/份
保险金额:意外身故、残疾 50000元/份
意外门诊、住院医疗 5000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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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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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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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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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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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所致身故
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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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身故:一次性给付50000元/份
Ⅱ残疾:按10%——100%给付
(以50000元为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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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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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支出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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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50元免赔额后按90%报销
(以5000元为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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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8-60岁者最多可购买4份,61-65周岁最多2份。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一年(2010年01月11日零时起至2011年01月10日二十四时止)
本险种无观察期限制,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不限赔付次数。各单位如要组织教职工参加,请与社保科联系,由社保科代为办理保险手续。
请各单位务必在12月20日前将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人员名单的文本(加盖公章,一式2份)和EXCEL电子文档报送人事处社保科。文本、电子文档内容和格式要求见附件。
联系电话:85401101、85404002
人事处社保科
2009年11月25日
附件一:意外伤害保险上报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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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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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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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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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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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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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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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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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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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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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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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意外保险索赔时需提供的资料与证明
1、身份证明复印件(新身份证需复印两面);
2、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3、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6、本公司与贵单位商定的指定或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门诊用药复式处方原件、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检查/化验单原件、意外事故病情证明(须加盖医院公章)等;
7、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须加盖医院公章);
8、本公司与贵单位商定的指定医院或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住院出入院证明、检查/化验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等原件;
9、本公司需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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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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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的资料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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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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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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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残疾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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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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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门诊医疗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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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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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医疗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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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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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关索赔资料上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保险公司电话:13981717606 (联系人: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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